English

一起小案 越办越乱 工商执法 历经周折

达县一桩怪事——
1998-11-3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在市场经济日益走向完善的今天,工商部门的执法对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工商部门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才能够保证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地执行。四川省达县工商局查处的一起药品回扣案引发了我们对工商执法的一些思考。

1996年7月,四川省达县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14号文件和国家工商局、国务院纠风办等5部门《关于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卫生、医药等9个部门对全县的药品回扣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到达县医药总公司和达县中药材公司时,发现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在这两家公司采购药品时有收受回扣现象。

四川省达县工商局经检队长李仁坤说,我们在达县医药总公司查获的达川电业局在医药总公司采购药品时收受回扣,医药总公司给我们提供了主要证据材料。

达县工商局随即将此事向达川地区工商局做了汇报,为了方便对此案的调查处理,达川地区工商局于1996年12月4日书面通知,将此案交于达县工商局查处。1996年12月5日,达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副队长赵新亮和队员冯肖前往达川地区电业局职工医院进行调查。

工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达川地区电业局职工医院从1994年10月到1996年10月间共从达县中药材公司和达县医药总公司收受药品回扣20767.67元,其中18081元,已用于过年过节花销和职工福利。赵新亮说,他们收受药品回扣没有记入法定公开帐目,用笔记本记入小金库式的现金流水帐,开支情况也记在上面,没有反映在法定帐目上。赵、冯二人对职工医院院长涂道全和有关财务人员、采购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分别做了笔录,并签字盖章,在取得院长同意后,二人还对记录回扣的帐目进行了复印。涂道全觉得问题严重,便打电话将此事向分管职工医院的达川电业局原工会主席现任党委书记刘长江做了汇报,正在开党委会的刘长江匆匆赶到职工医院。刘长江首先说,职工医院如果有收受药品回扣没有记入财务帐,这个情况由我们局的纪检监察处处理;他不允许工商人员拿走复印的材料,最后他强硬地从工商人员的公文包里把复印的证据材料抢走了。赵、冯二人要求刘长江退还拿走的证据材料,刘长江以二人执法身份不明为由拒绝退还。后经达县工商局会同达川地区工商局有关领导与之多次交涉,要求刘长江归还材料没有成功。即使证据被拿走,但根据涂院长等人的笔录也证明了这笔回扣没有进入法定帐目。

1997年6月25日,达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做出没收药品回扣20767.67元,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规定讲,医院应该在15日之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他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向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同时也没有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7年8月20日,鉴于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未履行法律义务,达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

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陈芳全认为,我们达县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对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我们就应当执行。

达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当日向达川电业局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达川电业局在1997年8月25日内自动履行达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达川地区电业局不服判决,将此案向达川地区行署法制局进行申诉。8月28日,达川行署法制局以此案存在管辖权等问题,向达县工商局发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又于9月2日发函,建议达县人民法院暂停执行此案。陈芳全告诉记者,我们考虑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只服从于法律,你这是建议我们停止执行,我们考虑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没被撤销之前,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是对的。

由于达川电业局在指定的期限内依然没有履行达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达县工商局的申请,达县人民法院派人到达川地区人民银行调查了达川电业局的开户情况,准备查封其帐户,继续强制执行。

据陈芳全介绍,去查了以后,人民银行出具了一个达川电业局在达川市工商银行开户的帐号。这个帐号是空的,没有钱,后来我们在查询的过程中,还了解到有221202376号帐号,我们又去查,只有2300.05元钱,我们就没有给他划走,因为考虑到执行标的有将近10万元钱。

达川电业局的帐户上没有钱,也不主动执行法院的裁决,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今年1月8日,达川地区行政公署突然下达了一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认为:一、达县工商局职工医院在行政区域上没有管辖权;二、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是内部福利机构,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涉及的经营者,所得医疗让利已进入法定帐目,不算医疗回扣,因此达县工商局对其做出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署法制局局长胡竟成说,只有有管辖权,才具有处罚权,这是《行政处罚法》作了专门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行政处罚法》这一规定既规定了地域管辖又规定了职权管辖,我们说达县工商局不具有管辖权是指它不具有地域管辖权。达川地区行署法制局认为,达川电业局的所在地属达川市,在地域上不属于达县工商局的管辖范围。而达县工商局却认为,自己是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的,没有越权行为。四川省达县工商局副局长李玲说,我们达县工商局具有完全的管辖权,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收受药品回扣、采购药品都发生在我们县属的医药企业,所以它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应该是达县,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22条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60号令《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贿赂进行监督检查时对行贿的和受贿的一并进行调查处理,那么我们对达县医药企业的行贿行为进行调查时依法对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的受贿行为进行调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收受的让利是否进入了法定帐目?今年6月初,记者来到了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他们向我们出示了收受折扣的凭证和法定帐目。四川省达川电业局党委书记刘长江说,我们肯定是入了法定帐的,这是经过发地区审计局审计了的。这就是医院建立的法定财务帐目,这是(19)94年到(19)96年整个三年两万多块钱购药的让利,年底时,我们接到通知后,地区审计局来审计。四川达川地区审计局王远明说,1997年12月18日,达川地区行署法制局有个6号发函,要求我们对达川电业局关于收受药品让利是否如实地入帐进行鉴定。审计结果,我们认为他们是如实地及时地详细地反映(在帐上)。

既然经过审计局的审计,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的购药让利已如实进入法定帐目,那么当初达县工商局去检查时,他们为什么不把如此关键的帐目出示给执法人员看呢?

四川省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院长涂道全说,这是我的一个工作笔记,整个的让利、回扣收支情况的笔记。就是当时出示给工商人员看的。他们没有要求出示正式的法定帐目。

既然当时没有主动出示法定帐目,那么后来在工商局下达了处罚决定后,这个帐目也没有出现,最后法院开始强制执行,这个帐目却出现了,这不能不让人感到蹊跷。据李玲说,当时拿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达川电业局既没有向地区工商局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们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在强制执行阶段时,他们讲,处罚的额度是不是高了一点,可不可以少一点?他们又找到达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只是说如果降到3万的话他们就马上履行,对回扣的违法事实、对管辖权问题均没有提出异议。

然而达川地区行署法制局的一纸行政文书将达县工商局的执法否定得干干净净,并且以达县工商局人员拒绝、阻挠、妨碍执法监督检查为由,给予工商人员在全地区通报批评,并做相应行政处理。达县工商局不服达川行署的行政命令,将此事申诉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四川省人大派出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张世银对记者说,省人大接到来信后非常重视这件事,我认为工商局查是对的,(达川电业局职工医院)没有上正式的帐当然就是回扣。在这种情况下,请达县法院强制执行,达县法院接受了,行政可以提出建议,不能够下命令叫它停止,这是错误的。

到目前为止,虽然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和多方面的调停,此案仍然没有任何结果。这样一起金额仅2万元的药品回扣案,工商人员查了将近两年的时间,他们执法不仅没有得到执行,相反还遭到了有关部门的否定;一件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在多方面介入和干涉之下,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对类似的事件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基层执法部门真正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